裁判要旨
案涉公司破产后,对于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应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所负的有关责任来断定,而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其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有关债权人以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该公司没办法清算,进而请求判令其对企业的有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混淆知道散清算规范和破产清算规范与相应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其诉讼请求不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沈志杰等与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争议焦点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能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要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裁判建议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觉得: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是在规范首要条件和逻辑基础方面存在不同的两种规范。《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八条针对的是解散清算程序,其所规定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预设首要条件系解散清算程序中公司资大于债,债权可获得足额清偿,但因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准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进而致使债权不可以得到足额清偿。故依据侵权责任理论和构成,债权人可以需要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相比而言,破产清算是什么原因资不抵债,债权一般很难得到足额清偿。在此状况下,应重点考虑债务人有关主体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以仅以没办法清算为由,便需要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然混同了公司解散清算规范与破产清算规范,不当突破了股东所负的有限责任。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8条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职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情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怎么样处置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3款的规定,断定债务人有关职员承担责任时,应当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有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能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断定有关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指出,上述批复中的“债务人的有关职员不履行法概念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职员和其他营运管理职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本案中,东方珍珠公司被延庆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其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因此,即使欣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称其未能获得完整的账册、文件,没办法发表审计建议,但对于东方珍珠企业的股东沈志杰、沈燕平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应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所负的有关责任来断定,而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其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而且,在案并没很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没办法获得清偿是什么原因就是沈志杰、沈燕平未履行有关义务。因此,鹰潭点石企业起诉觉得沈志杰、沈燕平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东方珍珠公司没办法清算,进而请求判令二人对企业的有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混淆知道散清算规范和破产清算规范与相应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其倡导缺少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不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在此状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沈志杰、沈燕平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要紧文件等灭失,没办法进行清算,应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沈志杰、沈燕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