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卓航江海贸易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裁判要素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建议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导致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不是是有毒物质时,因为客观缘由没办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别。
有关法条
《中国刑法》(依据2011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59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出租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南京经安徽芜湖至浙江台州与宁波北仑港返回南京。
根据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拟定《预防船舶导致污染管理需知》,该需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离别器处置达标后排放,也可由拥有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长期不采购、不更换油水离别器滤芯,船舶油水离别器没办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员工用纯净水替代油水离别器出水口水样送检,放纵船舶逃避监管推行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置,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阳、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对检查。
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手段,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离别器处置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长期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有关事实。
因排入外面的含油污水因客观缘由已没办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长期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施及操作流程没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面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没有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别,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是“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建议证实,以虚拟治理本钱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
江苏南京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成本23750元、专家评估成本9000元及公告成本7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阳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本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成本人民币9000元、公告成本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阳提出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虽拟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手段,但有关手段在实质运行中流于形式,没实质实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离别器不可以正常用。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弄虚作假获得油水离别器水样合格的测试报告、底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长期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伴随航程增加势必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离别器处置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法、时间、参与职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各被告人推行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涉案含油污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长期定线运输,设施、操作流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别。经鉴别,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企业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一同将未经处置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卓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紧急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卓航公司将未经处置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建议以虚拟治理本钱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卓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置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其中间值倡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本数额,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倡导的专家评估成本及公告成本,是为诉讼支出的合理成本,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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